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同张某密谋用药迷晕家犬后盗走食用。1月14日8时许,陈某驾驶汽车拉着张某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李某家门前家犬,张某向家犬投放药丸致其昏迷,张某将家犬搬至车上时被李某发现,李某挡在车前阻止两人离开,陈某驾车前行撞击李某,致其倒地,后陈某驾车迅速逃离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在实施盗窃时,因被发现而当场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有犯罪前科,不思悔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愿认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