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张某虚构其因病在某医院住院的事实,将虚假的三次住院病历及发票交于其单位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共计121036.57元,后其单位将相关资料交某某医保审核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医保中心于2017年2月14日将78026.38元医保金汇入张某本人医保卡账户、将43010.19元医保金汇入康某某医保卡账户,张某共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21036.57元。张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承办过程:
张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辩护人提出张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罪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