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杭州刑事案张涛律师代理杨某招嫖诈骗罪一案成功罪轻处罚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293

案情简介: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伙同符某在某镇及附近,利用电信网络,实施招嫖诈骗活动。杨某和符某负责使用作案微信与被害人聊天,杨某负责给被害人打电话并发送二维码给被害人转钱,诈骗所得款杨某分得20%。案发后,被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承办过程:

杨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杨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在量刑上辩称,杨某当庭认罪悔罪,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辅助作用,犯罪时间较短且获利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其在侦查阶段向办案民警举报了其他诈骗分子线索,并提供了有关诈骗分子的姓名、电话、住址等信息,具有检举立功的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罪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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