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害人张某虚构事实,以接手加油站、资金周转等理由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钱财总计551854.2元,所骗钱财大部分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赌债。被告人郑某被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承办过程:
郑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郑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某因维持生活、看望外婆、偿还赌债所借的98000元未虚构事实,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2.被告人郑某有坦白情节、积极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罪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