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作为离婚及婚前原告出资装修房屋的补偿,该贰拾伍万元分三次付清。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支付了2万元,还有23万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离婚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时均不存在欺许、胁迫等情形。原、被告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系被告离婚时自愿答字捺印作出的承诺,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23万元,符合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人民币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