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一家外企驻华公司,公司表面业绩很好,但是却亏损严重,公司总部介入查账,经过调查发现财务混乱。公司会计孙某酒后向同事吹嘘自己私藏了公司的货品,被同事举报至公司总部,公司报警。警方以职务侵占罪对孙某进行立案侦查,孙某被警方羁押。
【办案经过】
接受孙某委托后,张律师认为警方掌握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孙某存在犯罪事实,因此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力争帮助孙某早日获得自由:其一是办案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成功为孙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其二是办案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撤销案件,在警方坚持要追究孙某刑事责任的情况下,随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向检察院申请了立案监督;其三是积极与公司协商沟通,促成公司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请公司出面建议撤销案件。最终,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为由,撤销了对孙某的刑事立案,孙某彻底恢复了自由。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