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寻衅滋事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庄某等在KTV内酒后殴打被害人张某等,导致其轻伤二级.庄某等人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治安,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并量刑.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办案过程:
本案中被告庄某的辩护人张涛律师通过向被告及走访证人等了解情况,提出了被告系初犯,且主观恶意较小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均被法院采纳.
张涛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已采纳,对被告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被告对判决结果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