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情况案由: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朱某因需向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年息20%,后又陆续向成某借款共90000元。
代理律师: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相关法条: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办案过程:
民间借贷合法,但往往即使胜诉也不能实质获得清偿,故张涛律师建议委托人调解。双方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判决结果: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本金90000元,利息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