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诈骗
公诉机关:浙江省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中专文化程度,原杭州###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客户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17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办案过程:
张涛律师经过多次阅卷,会见当事人提出:郑某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系初犯、主观恶性小,获利金额低,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