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寻衅滋事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被告人郑某、李某在酒吧跳舞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身体碰撞,从而引发争吵,双方斗殴,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办案过程:
本案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此类犯罪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量刑有很大好处,但本案中被害人有三个,两人轻微伤,一人轻伤,对量刑较为不利。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