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从轻处罚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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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女,19813月生。2014年被告人王某在西湖区某超市停车场内,在明知系盗窃赃物的情况下,收购金色苹果5移动电话4部、黑色华为移动电话2部后被当场抓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20148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3日被逮捕。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具体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对于本案张涛律师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退赔等方面进行辩护、最大程度的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对办案结果比较满意。

王某经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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