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告人:王某,男,个体工商户。王某非法集资23万元,并大肆用于个人及家庭挥霍,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办案过程:
辩护人张涛辩称:被告人王某属于从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