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贩卖毒品
案情简介:浙江湖州人王某因涉嫌吸毒一案被杭州市看守所刑事拘留,后被指控被告人王某多次贩卖冰毒15克多。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办案过程:
毒品对于社会的危害、对于家庭的危害通常是毁灭性的,因此毒品罪犯一直是公安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所以,对于毒品案件,证据要求并不是十分的严格。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去检察院、法院阅卷。积极全面了解本案案情。对于检察院指控的多起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逐一研究,提出辩护意见,指出其存在合理怀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责,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结果:王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