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王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是菜场里的个体经营户,被告一直向原告采购其经营所需的农副产品,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和行业交易习惯,货款基本上是隔一段时间结算一次。从2014年3月26日至同年5月31日之间的货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
代理律师: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办案过程:
原告代理人张涛律师帮助原告理清与被告的货款关系,搜集并提出证据,成功帮原告要回全部货款.
在代理人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申诉,追回全部货款,对张律师的专业和品德称赞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