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案由:强奸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4年5月某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因涉嫌强奸一案,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办案过程:
张涛接受委托以后,会见了被告人,查看了全部案件材料,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不属于暴力手段而是利用醉酒之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且指控具有“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与事实不符,是一般强奸;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自动投案,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已获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