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因涉嫌强奸李某,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于2018年9月21日刑事拘留,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办案过程
何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萧山区看守所会见了何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并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对何某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依法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何某于2018年9月30日取保候审。
相关法条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八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司法解释中,凡与未满14周岁的女子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女子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罪。也就是说中国的刑法“幼女”概念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