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于2018年11月24日刑事拘留,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
办案过程
李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本案。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拱墅区看守所会见了李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因本案系敲诈勒索罪,取保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并没有批准李某取保候审。在报请检察院批捕阶段,张涛律师积极地与承办检察官联系,当面递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办理结果
经过与各机关的多次沟通,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李某,经拱墅区公安分局决定,予以释放。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