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胡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新区###栋###单元4###室,暂住杭州市滨江区#纷###幢#单元1##室。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虞红平出庭,指控:2015年11月13日1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号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干区秋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艮秋立交三层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检测,被告人胡某酒精含量为219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随后,其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本案中被告代理张涛律师引导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态度,量刑情节等方面,正确公允的确定了罪名及量刑.
审判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相关法条: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