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罗某,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从事车辆违章代办业务的被告人罗某、罗某某为方便实施买卖驾驶证分数的活动并从中牟利,分别通过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景区交警大队临聘人员金某(另案处理)联系到交警支队赵某(已提起公诉)等民警,由民警利用有权使用移动警务通非现场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帮助二人谋取上述不正当利益。为此,被告人罗某某给予金某及赵某等民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罗某给予金某及赵某等民警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7]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罗某、黄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其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张涛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情况,认为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罗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而非行贿罪:金某属于与民警关系密切的人;金某收受财物并非民警的授意,而是金某主动找民警合作处理违章,而本案被告人罗某并不关心金某怎么处理违章;指控被告人罗某构成行贿罪有客观归罪之嫌,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
2.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雷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相关法条: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