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柏某、被告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次年收养一女名高家娣,现已成年。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时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2月,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 2013年9月23日,原告柏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随后原告柏某委托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2014年5月,原告柏某再次诉至本院。
承办过程:
原告要求判决离婚,本案没有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夫妻关系现状,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此案过程中最麻烦的是被告人不予配合,法院和律师对此调解无效,还是通过判决圆满解决问题。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