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张某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厨师长,当时双方约定本人每月每天工作12h,并约定月工资5400元,直到四个月后被申请人既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且加班未给加班费。且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各类费用。
承办过程: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劳动者一般缺乏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在仲裁中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本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被法庭认为存在异议,法庭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张涛律师告诫各位,不要欺骗自己的律师,自以为是的利用法律程序,吃亏的很可能是自己。
判决结果:
最终,裁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