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张某与丁某发生交通事故。随后,张某委托张涛律师承办此案,根据交警的责任鉴定证明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于丁某,为了更好更快速的解决纠纷,张律师建议双方调解解决纠纷,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承办过程:
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数额和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丁某赔偿张某各类费用2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