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何某犯诈骗罪一案。2014年3月以来,马某将公司的办公地迁至本市**区,并先后纠集、接纳被告人何某甲、高某甲、陆某、张某、夏某等人,分工实施,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冒用杭州**公司、杭州**酒吧、杭州**大酒店、杭州**餐饮公司、杭州**大厦有限公司、杭州**餐饮公司名义,在赶*网、前程**网、**同城网等网络上发布招聘娱乐经理、
餐饮经理等职位的虚假信息,以此名义骗取不特定多数人前来该**20室面试,再实施诈骗。
被告人何某甲负责组织诈骗活动并具体负责与网络运营商及其代理人员签订发布信息服务协议、以面试需收取被害人登记费、管某为名实施诈骗;
被告人高某甲、夏某负责以面试需收取被害人登记费、管某为名实施诈骗,被告人高某甲还负责管理被告人陆某等文员;被告人张某负责假冒娱乐经理将被害人带至***酒吧等并无实际职位空缺的场所并进一步以需要给用工单位领导送红包费、烟酒费等名义诈骗;
被告人陆某负责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工信息并以面试为名联系被害人前来该**20室。其中,被告人何某甲、高某甲、陆某自3月以来均参与诈骗33人,骗得现金合计512**元;
被告人夏某自3月底以来参与诈骗32人,骗得现金合计5038**元;
被告人张某自2014年4月底以来参与诈骗31人,骗得现金合计487**8元。被告人殷某受被告人何某甲、张某之邀,参与诈骗被害人刘某甲现金61**元,另其伙同他人以招工为名诈骗李某甲现金18**元和利群香烟*条
承办过程:
本案中被告代理张涛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阅读卷宗等,认真了解案件全部过程后,提出被告人何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何某给予从轻判决。何某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