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拱墅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下旬,被告人李某在杭州市下城区关某酒店311房间趁和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之机,用手机拍下和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后来,李某扬言要曝光此裸照,借此威胁被害人并向其勒索钱财。被害人之前曾借给被告7万元,多次谈判无果后,表示只要李某删除照片,7万块不用还了。李某后来又以曝光照片为借口,向周某索要3万元。据此,拱墅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承办过程:
此案因被告已获得被害人钱财10万元,数额较大,且被告属于累犯,办案难度较大。辩护人张涛律师在仔细分析案情后,从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关键——主观要件入手进行辩护。他提出了被害人本意为借贷,主观恶性不大等辩护意见,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张涛律师的部分意见,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最大限度的减轻了李某的刑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