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郭某等与吴某、长沙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吴某驾驶长沙某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动车于2014年11月5日与荣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当场死亡。荣某的家属郭某等人作为原告请求被告吴某等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金额共计71万元。被告答辩陈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具体数额有争议。
承办过程:
本案被告吴某的代理人张涛律师认真了解案情,分析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提出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存在问题,并向法院阐明。
审判结果:
法院认真考虑了原告的答辩意见,最终判处被告吴某赔偿58万元。众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涛律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