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覃某于2006年4月18日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三份,借款用于购买位于杭州市某路三套房产。借款金额分别为1990000元、1340000元、1380000元,合计4710000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即2006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8日止。被告以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诺无论原告有无其他担保,其均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为答辩。随后,其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过程:
原告建行支: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某、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行的代理人是张涛律师,其在民商事法律纠纷领域执业十多年,有着丰富的经验。张涛律师抓住了本案的要点,即借款合同的担保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并明确了本案中可主张的具体数额。
审判结果:
张涛律师帮助原告追回了全部借款、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原告对此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