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某等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5月3日,三被告投资筹建“杭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进行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013年6月29日,三被告找到原告金某签订了《某驾校承包经营协议》,并以正在筹建的“杭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名义收取了原告130000元预付款,作为承包期内车辆使用费。2013年8月9日,陈某当面向原告说明正在筹建的“杭州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无法通过行政许可,并出具了书面的致歉信。此后,三被告均避而不见,无意归还预付款。原告请求三被告归还预付款。一被告吕某答辩称,与金某签订的合同是陈某的单方行为,因公司未成立,其不应承担责任。
承办过程:
此案中原告与陈某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基本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未成立,三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代理人张涛律师有着深厚的民商法理论和实务功底,通过向法院阐明案情和法律,引导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审判结果:
最终原告代理人张涛律师帮原告追回了全部预付款13万元,为原告挽回了损失。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