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蒋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与被告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未育。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7月被告离家后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其中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内容为:“××××年××月份,双方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后两人感情不和,为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经协议制定以下条款:……四、在所涉房屋领到前,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甲、乙双方签字后,双方不承担夫妻的责任,房屋卖出,双方结清后,方可办理离婚手续。”后原告于2014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承办过程:
因存在婚前协议被告一直不同意离婚。本案原告代理人张涛律师在分析婚前协议的效力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后,帮助原告提出了合理的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满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对此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