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4年3月至6月,被告人佣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吉县xx镇xx村租用场地、雇佣工人对收购进来的废旧的矿物油桶、TDI桶等化工桶进行清洗,并加工、翻新后对外销售,共计清洗翻新废旧化工桶。被告人申某甲在明知佣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受雇于佣某,参与清洗、翻新废旧化工桶的同时还负责对该加工点进行日常生产管理。被告人蒋某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非法收购曾盛装过机油、润滑油、液压油的废矿物油桶。并在明知佣某也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销售给被告人佣某进行清洗、翻新。
承办过程:
侦查阶段张涛律师成功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过程虽然曲折,毕竟嫌疑人能与家属团聚,到了法院阶段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来之不易,此案再次证明只要有一丝希望,全力争取,往往能达到家属预期。
审判结果:
成功取保候审,并成功缓刑。
相关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