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安徽临泉人李某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2016年6月至12月期间李某与吴某、倪某等多人采用自卸车、槽罐车装运、以水泵直排的方式在被告人廖某、陆某等人的具体操作下,造成杭州市富阳区东洲码头、横山村等地无法正常使用。被告人李某涉及清淤费用达到146520元,于2016年12月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拘留。随后,李某的家属委托年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于2017年1月成功取保候审。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针对本案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李某受指使倾倒水泥,系从犯,归案后供述倾倒建筑工地淤泥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缴清淤损失费,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请求予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与法律相符,予以采纳。当事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张涛律师的辩护并表达了谢意。
办理结果
李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