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谢某系成年男子,未婚,在杭州某工地工作。2015年4月初,其一女性朋友带同学刘某来杭州玩。于是,谢某及女性朋友和刘某一起相聚。大家吃的很开心,也喝了很多啤酒。谢某骑电瓶车载着刘某到其住处。两人互相搀扶着进家,脚下不稳,两人摔在一起,谢某压在刘某身上,谢某情不自禁就吻了刘某,刘某也没有反对。谢某想跟刘某做爱,两人也立刻清醒。女子哇哇哭了起来。清醒后,刘某很害怕,立刻打电话给其朋友,说是跟谢某发生了关系。其朋友于是报警。警察来了,做了笔录,并对刘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谢某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一口咬定是谢某强奸了自己,于是,公安以谢某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了谢某。
律师观点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之后,根据案情显示,及当前主流的对强奸案的接触说,构成强奸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看,谢某明显属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所造成的后果也不是很严重。为此,把整个案情的情节完整地再现在法庭上,结合谢某的认罪态度良好进行了罪轻辩护。
办理结果
谢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