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1981年生,2013年来杭州打工,平时下班后会驾驶挂有外地车牌的摩托车从事载客并赚取额外收入的营利活动。一天下午下班后,张某在路边揽客。一名戴着长围巾的女性顾客秦某,要求张某送她到指定的目的地,双方约定载客费用为30元。方某上车后侧坐在摩托车后座,张某提醒她侧坐姿势危险,经方某拒绝劝告后,张某便发动摩托车,向目的地行使。在张某快要到达目的地的一条马路上行使时,突然感觉有东西跌落,摩托车后座变轻,他停车扭头过去看时,秦某已被甩在离摩托车30米远的位置。由于内心害怕摩托车违章驾驶会被交警查扣,便重启摩托车疾驰而去,没有顾及秦某的伤势如何。当天张某回到家中向家人合盘推出事情原委,并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连同卷宗和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随后其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张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之后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本案的案件事实虽然比较简单,但对张某定罪量刑问题也是一个难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张某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案件事实,本案张某的犯罪情节实属轻微,而且他也已经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
办理结果
张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