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1979年生,在2014年至2015年年间伙同吴某、赵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某有限公司等地,以购买基金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由,通过王某等渠道向社会公开销售中国黄金金店基金,非法吸收李某、诸某等人投资款共计600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16年4月8日被民警查获归案。被告人刘某已退还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并扣押在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义,但张律师认为被告有以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1、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被告人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3、另鉴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之情节,故张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理结果
刘某经张涛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