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份,姜某与友人在某饭店内喝酒时,隔壁桌正在喝酒的马某等人突然因为言谈不和而掀桌子,并趁醉酒之际砸饭店的桌椅碗柜等物品。姜某与好友为躲避马某等人的撒泼而四处逃散,姜某在逃到屋内时被马某追赶上,姜某遂随手拿起一把菜刀向马某砍去,导致马某面部严重损伤。经鉴定,马某面部伤痕6处,累计长度达26.3cm,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很常见,故意伤害罪。本案有几个方面在辩护时应当予以关注:
1、本案的起因是马某的闹事,属于被害人过错。虽然从案件的事实来看,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但根据证人证言的比对和印证,加上与办案检察官的沟通,张律师认为不从正当防卫的角度辩护更有利于姜某;
2、本案中姜某存在自首情节,并且在起诉书中被认定,因此可以减轻处罚。轻伤一级的伤情原本比较严重,量刑可能有两三年左右,但经过辩护,最终判处一年。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