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M某寻衅滋事罪判处缓刑!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量:262

案情简介

2016年年底,来中国留学的美国大学生M某突然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某小区内被西湖区警方拘留。原来M某在被拘留前一天,因为去酒吧喝了断片酒而神志不清。在从酒吧回家的路上,用钥匙划伤了14部车辆。经鉴定,涉案全部车辆车损共计人31815元。

律师观点

本案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很常见,寻衅滋事罪。但本案较特殊的地方在于犯罪主体是外国人,尽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办理此案的方式与其他一般案件仍然有所不同。

首先,在委托手续的办理方面,根据我国相关外事法的规定,委托手续需要M某美国的亲属签字后经美国公证处公证,在通过美国驻中国的使领馆认证。但经过我方律师的沟通,美国驻上海的领事馆并不提供该种服务。最后,经过多次跟办案的公安局检察院等联系,我方律师直接持公证后的委托书去会见,再由M某本人签订委托合同。

其次,由于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差异较大,M某在被刑事拘留后无法理解中国警方处理该案的方式,一直持抗拒态度,不配合办案。导致警方在鉴定结果出来前,告知其涉案数额可能高达几十万,让其十分恐慌。张涛律师在会见时,耐心告诉M某对待此案的正确方式和回答讯问的方式,并与各处积极沟通,办理取保候审。

最后,在张涛律师的积极努力和M某的配合下,M某 被成功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这一结果对于涉案金额3万余元的案件事实来说让人十分满意。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M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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