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被告:徐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徐某甲、潘某
案情简介:2009年,被告人徐某、徐某甲分别至某施工工地,窃得价值89000元的五块电脑主板和六台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小松牌挖掘机电脑显示屏。
承办过程:本案中的辩护要点是如何通过被告人供述的案件事实说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从而认定主从犯的问题。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涛律师关于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