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许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朱某、周某
案情简介:2010年,被告人朱某在某房间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葛某张某明知被告人朱某聚众赌博,仍提供所承租的房屋,从中渔利。被告人朱某纠集许某负责抽头,被告人周某负责保管抽头款,组织吕某等二十一人,采用打麻将的手段进行赌博,收取抽头款共计人民币一万余元。
承办过程:本案中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许某系从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许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