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xx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浙江xx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2008年,原告被告签订一份保留所有权的瓷砖买卖合同,并依约交付了价值10万余元的瓷砖,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余3万余元未支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不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原告保留该货物所有权并有权不经催告直接取回该货物。
承办过程:本案中关键在于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77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