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杨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谢某
案情简介:2010年,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合资在本市注册成立了xx公司,经营各种调查及信息咨询、查询业务,其中杨某负责该公司的信息咨询、查询,2010年6月,被告人谢某与被告人杨某预谋,由被告人杨某将需要查询通话信息的手机号码告知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利用其在浙江省余姚市刑事侦查大队担任协警的工作便利,将被告人杨某提供的号码与其他办案需查号码一并交给宁波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话单查询处查询,并将通过查询获得的通话信息传递给杨某,由杨某出售牟利。至2011年4月止,被告人谢某、杨某通过上述手段,获取70余个手机号码的通话信息,被告人杨某将上述信息以每个号码800-12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获利六万余元,二被告人分赃。
承办过程:本案中辩护要点在于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严重程度,即个人信息的数额和获利数额。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谢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杨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