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案情简介:xx公司在承包转居工程后,将某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杨某施工,杨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按件计酬向工人发放工资,肖某经人介绍进入该工地施工。肖某在敲水泥桩时被飞起的碎石击中右眼球,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白内障,被评为八级残疾。
承办过程: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肖某与杨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以及xx公司是否应当分担杨某的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的赔偿数额也是案件焦点。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和xx公司连带赔偿肖某医疗费800余元,误工费7000余元,护理费300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残疾赔偿金55500余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578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人民币82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