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申请人:杭州某娱乐城
案情简介:2008年,张某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厨师长,当时双方约定本人每月每天工作12h,并约定月工资5400元,直到四个月后被申请人既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本人缴纳社保,且加班未给加班费。且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各类费用。
承办过程: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劳动者一般缺乏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在仲裁中很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张涛律师指导申请人巧妙利用外部机构间接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因为,申请人的各类费用得到补偿。
判决结果:最终,裁决如下:某娱乐公司赔偿张某拖欠的工资600多元,延长工作时间报酬2300余元,休息日工作报酬6100余元,法定节假日工资报酬1400余元,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16200元,违法辞退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