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陶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兰某
案情简介:2012年,被告人陶某在其经营的某足浴店内,伙同店内员工被告人兰某介绍店内服务员李某向嫖客高某卖淫并开好房间供其卖淫嫖娼;介绍店内服务员曾某向嫖客郭某、李某卖淫。
承办过程: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容留的人数和卖淫次数是影响量刑的关键。虽然本案中被告人陶某的次数较少,但因在前罪假释期满五年内犯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陶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