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刘某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将储存有淫秽物品的2个百度云盘贩卖给犯罪嫌疑人孙某,孙某又将上述云盘贩卖给他人。公安机关从该云盘中成功下载视频文件1045个,经鉴定其中970个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指控,孙某刘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刘某随后委托张涛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律师观点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符合其中一种,即构成犯罪。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涉嫌的仅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方面,刘某仅将云盘贩卖给一人,影响较小。另一方面,刘某仅获利几十元,从中可见其犯罪故意并不明显。涉嫌犯罪属于法律认识错误。
2、刘某年纪较轻,且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张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罪名辨析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发行、批发、零售、倒卖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是否牟利及数额多少不影响犯罪构成。本罪的要点之一是淫秽物品的识别。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本案中涉及的淫秽物品的数量较多,法院认定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法院最终采纳了张涛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在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下,在最低刑度里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这一结果十分完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