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梁某、李某、施某环境污染罪最终成功取保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9
浏览量:189

案情简介

201611月,富阳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富阳某城区河道不知被谁倒入大量淤泥,造成河道堵塞,环保局在进行初步处理后将此案移送富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侦查,富阳市公安局发现梁某、李某、施某等人前段时间陆续在该河道倾倒大量建筑水泥,导致河道堵塞,河水不畅,涉嫌环境污染罪,遂对以上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李某家人随后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观点

1、本案是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受建筑工地老板王某指示,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河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2、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方面看,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刚打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愿意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应当认定为情节轻微。

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最终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

总结

随着我国十三五“绿色”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保护环境越来越机制化制度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也相应的由刑法调整。很多建筑行业、废品回收行业的企业工厂个人都不知很多倾倒工业垃圾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或是为了降低成本不惜以身试法。因此,在遇到问题时不妨先咨询律师,以避免不慎涉险。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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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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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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